《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者:admin    来源:赤峰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    发布时间:2017-10-07 12:29:03    点击率:11472

健康养生产业是以大健康为目标的医药养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养生产业主要包括覆盖生命全周期、围绕人体身心健康,融合医疗服务、大数据信息服务、健康管理和促进服务、健康保险服务等配套服务的休闲养生、滋补养生、康体养生、温泉养生四大业态。为充分发挥我省生态、资源优势,加快把健康养生产业培育成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实行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制度,推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推进“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并联审批办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梳理食品、医疗、养老等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将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50%以上。(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规范和下放审批权限。逐步依法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和保健用品审批权限,依法取消食品委托加工需要备案的规定。逐步依法将社会资本办医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一并办理。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外商投资健康养生产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探索逐步减少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限制。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握。对新建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符合配置要求的,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生产业。鼓励各地采取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医疗、养老、体育健身、康复等设施。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医疗、养老、体育健身、康复等设施。各级政府要扩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康复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布采购目录,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平等参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保健食品、绿色食品、保健用品、无公害农产品行业龙头企业、优强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省内跨市(州)、跨行业兼并重组的健康养生产业企业,允许并及时将被兼并企业的生产范围、注册批准文号和相关证书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到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积极引进优强企业。加大招商工作力度,定期公布招商目录和重点招商项目,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等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强绿色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企业和社会办医疗、养老、健康管理、护理、康复、保健、疗养、体育健身、商业健康保险机构等企业和项目,鼓励国际知名品牌管理公司参与健康养生产业的管理。对引进项目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全程免费代办服务。(责任单位:省投资促进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支持健康养生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健康养生产业示范基地认证制度,每年认定一批在发展业态、发展规模等方面具备良好条件和市场潜力的健康养生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健康养生产业示范基地在资金、项目用地、建设程序、运营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相关认证。引导和鼓励食品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建立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质量安全体系,推广食品行业良好作业规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
(十)加大对医疗、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范围。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紧缺型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投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互转。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科研项目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策。逐步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我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对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级政府对入住对象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医疗、养老、健康管理、护理、体育健身、中医药养生保健等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于承保范围内任一执业地点。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责任单位:贵州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二)支持产品研发和创新。利用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创新,鼓励企业申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认证,支持企业研发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积极推广标准化。支持优强健康养生产业企业联合行业协会、专业研究机构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养生行业地方标准。选择优强企业示范基地开展养生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企业应用国际和国家通用标准,提高养生产业的标准化程度。制定出台地方养老地产标准和设计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养老地产项目,合理确定、适当放宽有关规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支持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十四)抓好品牌建设。按照先培育、后认定的原则,以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休闲养生为主,鼓励企业创建“名、精、优、新”品牌。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服务业名牌”、“贵州省农业名牌产品”、“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在项目建设、产品研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在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使用品牌产品,优先支持品牌企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旅游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企业的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倡导在产品创新全过程实行专利保护,推行主渠道营销配送,改进防伪技术,建立市场监控体系等,加强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和目标市场,推进品牌产品专柜和专业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加快养生产品市场平台建设。建设“健康云”平台,推进健康养生产业与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以展会、“淘宝贵州馆”和“京东贵州馆”等为突破口,积极与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心城市对接,引导企业、经销商借助展会、互联网平台,逐步在华北、华东和华南等地区的大、中城市建立集散分销渠道,逐步形成辐射全国的外销网络,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高端市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要素保障
(十七)加大资金支持。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各自管理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健康养生产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创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园区以及企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加大对健康养生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养生产业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形式进行直接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健康养生产业投资基金,探索研究通过使用政府预算内投资认购基金份额方式支持健康养生产业投资基金。推进商业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为健康养生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外资进入健康养生产业领域,为涉外健康养生产业企业贸易和投资提供跨境结算便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省财政厅)
(十九)落实税收价格优惠。进一步落实健康养生产业企业依法享有《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用水、用气、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温泉行业水资源费按一般工商业用水标准收取。其他养生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全面清理涉及健康养生产业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用地保障。做好健康养生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联动协调,对列入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优先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用地布局。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以上项目,由省级切块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统筹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养生产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养生产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人才保障。各类院校要加大健康养生产业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保健、护理、运动咨询等人才的培养、培训。将健康养生产业高层次人才纳入“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健康养生产业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子女在义务教育阶
段入学可在省内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简化多点执业注册程序,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和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鼓励执业医师和护士到社会办医疗、养老和健康管理、护理、康复、保健、疗养等企业和机构服务,在上述企业和服务机构工作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政府服务和政策落实
(二十二)建立产业发展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建立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健康养生产业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的协调工作,加快推进《贵州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实施。将健康养生产业企业纳入“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大行动”,将企业生产运营、项目建设、资质认证、产品申报等纳入服务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行业协会和企业联盟。鼓励企业组建健康养生产业企业联盟以及行业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平台,促进行业交流与资源共享,提高行业发展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完善诚信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健康养生产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觉开展诚信生产服务。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养生产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加强对健康养生产业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依法规范健康养生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健康养生产业发展的税费、土地、价格等支持政策,要根据本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方案。(责任单位:省健康养生产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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